上海将集群通信系统、短波/超短波通信系统无线电台(站)等列入三级管理目录
近日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》《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办法》要求,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市无线电台(站)管理,提升精细化管理效能,结合上海市管理实际,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定了《上海市无线电台(站)分级管理目录》(以下简称《分级管理目录》)。《分级管理目录》和相关要求自2019年10月19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4年10月18日。此外,对于随着无线电技术发展和应用而出现的新型无线电台(站),暂纳入三级管理目录。其中,对列入三级管理目录的无线电台(站)应符合以下要求:(一)应当有能够保证其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,其设置、使用不得对已建的合法无线电台(站)产生有害干扰。(三)在核发电台执照后,上海市经信委将随机对台(站)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核查,并结合重大活动要求开展台(站)检查,设置、使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。(四)对于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,按照《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管理办法》要求进行管理。